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1號
原 告 賴明木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蔡宜珍
兼
訴訟代理人 賴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