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9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素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計
算式:房屋課稅現值496,500元+電費3,500元=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