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23號
原 告 林家毅
被 告 李秉艷即李晨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以112年度中小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