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4年度,97號
TNDM,94,交簡附民,97,200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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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
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金璐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
代 表 人  謝達賢 住同上
附民被告  甲○○ 男 47歲
          身分證統一
          住嘉義縣竹
上列被告甲○○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一
八五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卓穎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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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