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2年度,677號
CYEV,112,嘉小,677,2023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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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林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押金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正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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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