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饒傑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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