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2年度,524號
OLEV,112,員補,524,2023110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饒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頁


參考資料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