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67號
原 告 翁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彬、陳惠貞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有之坐落彰化縣○○市○○○
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
押權)予被告之被繼承人黃金鑾,而系爭抵押債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佐,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為70元。另上開土地合計價值為4,871,594元【計算式:〈603.
61平方公尺+1076.2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900元=4,871,594
元】,擔保物之價額顯高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依前揭條文之規定
,自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系爭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0年。 字號:員資字第03749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0年5月5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金鑾。 債權額比例:6457分之7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457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1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翁政德,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68。 設定權利範圍:40分之1。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翁政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160、160-3。 2 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0年。 字號:員資字第03749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0年5月5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金鑾。 債權額比例:6457分之7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457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1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翁政德,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60。 設定權利範圍:15分之3。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翁政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16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