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實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72,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