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2年度,375號
NTEV,112,投簡,375,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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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3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碩律師
林泓均律師
被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訴訟代理人 洪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93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6,939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本件原告起 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5,865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請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5,74 5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所為之變更,係基於同一 基礎事實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等人之 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原告所管理之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國有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以如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11



2年9月7日草土字第99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 示之水泥地停車場(下稱系爭地上物)無權占用,占用面積 為142平方公尺,占用期間自民國101年9月1日至迄今。被告 就系爭土地未與原告存有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系爭地上物 係屬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被告以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 即屬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原告以各年度當期之系爭土地之申 報地價乘以百分之5作為年租金之標準,請求被告應給付自1 01年9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止如附表所示之使用補償金共計 325,745元。本件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時效,而非民 法第126條規定5年短期消滅時效,爰依民法第179、181條、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前段、國有非 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5,745元,及自民事 變更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主張民法第126條規定,超過5年之不當得利已經 罹於時效等語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 之判決,被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土 地謄本、土地勘查表(勘查後)、現況照片、申報地價查詢 為證。且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 場履勘確認無誤,亦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附圖在卷 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僅以超過5年之補償金為時效抗 辯,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 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有 系爭地上物無權占有原告管理之系爭土地,被告係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不能使用土地以獲取利益因此受有 損害,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 租金之利益。
㈢又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再租金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



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 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 ,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5年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 件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可能獲有相當租金之利益亦為社 會通常之觀念,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系爭土 地之代價,準此,被告就原告之請求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於法有據。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112年2月 23日,有本院收文戳記在卷可參,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而視為自聲請時起訴,以斯時起中斷時效,回溯計算5 年即107年2月24日起為限,依此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即 屬無據。至原告主張本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為15年等情, 固援引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為據,惟最高 法院上開判決係上訴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逾越其應有 部分就共有物全部為使用收益,上訴人因此受有不當得利, 為被害人之被上訴人則受有損害。此種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本屬損害賠償之性質,原非租金之替補,亦即並非基於一 定之法律關係,因1年以下時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之定期給 付債權,因認無適用民法第126條短期時效之餘地,核與本 件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有相當租金之利益亦為社會通 常之觀念,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 不同,自不得任意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㈣另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查原告所管理系爭土地以附表占用面積按系爭土 地各該年度申報地價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使用補償金,此為 被告所不爭執,惟對原告逾5年之補償金請求為時效抗辯。 而原告可請求金額即從107年2月24日起算,已如前述,則原 告所請求從101年9月1日起至107年2月23日部分之請求權因 已罹於5年時效,此部分被告自得拒絕清償;而被告就尚未 罹於時效之補償金,已為言詞辯論期日認諾,是本院自應於 此範圍內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則被告自應給付107年2月24日 至112年9月30日,共計166,939元之補償金【計算式:2485×  (107年2月24日至108年12月31日補償金為2,485元×5日/28日 +2,485元×22月=55,1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5 至6之應繳金額)】。
 ㈤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債 務,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原告請求自民事變更聲明狀 暨準備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0月19日起(見本院卷第1 8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使用補 償金166,939元,及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 之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被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 ,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已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5%÷12=月使用補償金;月使用補償金×占用月數=應給付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編 號 占用期間 申報地價適用年 份 申報地價(元/㎡) 占用面積(㎡) 年息率 月使用補償金 經歷月數 應繳金額 1 0000000-0000000 9901 4,000 142 5% 2,366 4 9,464 2 0000000-0000000 10201 4,000 142 5% 2,366 36 85,176 3 0000000-0000000 10501 4,200 142 5% 2,485 24 59,640 4 0000000-0000000 10701 4,200 142 5% 2,485 24 59,640 5 0000000-0000000 10901 4,200 142 5% 2,485 24 59,640 6 0000000-0000000 11101 4,200 142 5% 2,485 21 52,185 合計 32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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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