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2年度,275號
NTEV,112,投簡,275,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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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林映如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陳信全

蕭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3,506元,及被告陳信全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被告蕭力祥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萬3,5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如附表「起訴時訴之聲明」欄所示 。嗣原告最後訴之聲明為:如附表「最後訴之聲明」欄所示 。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 予准許。
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 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與自稱博信車業代表人 之被告陳信全、蕭力祥前往高雄連進車行看車,嗣原告屬意 購買牌照號碼6922-E7(廠牌:納智捷;型號:L91 M/LD; 出廠年份:2011年4月;引擎號碼:G22TA 009587)之汽車 (下稱系爭車輛),惟系爭車輛尚有電瓶及I KEY電池沒電 、ABS故障燈亮、引擎抖動等瑕疵,是兩造約明:㈠車輛價格 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㈡被告應將前揭瑕疵修復;㈢交車 地點為原告於南投之住所,原告與被告陳信全即簽屬汽車買 賣定型化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嗣於111年10月12日,



被告蕭力祥至原告家中收取20萬元及相關證件後,再至高雄 取車,並於同日晚間8時許,被告蕭力祥將系爭車輛駛至原 告住所交車,系爭車輛之電瓶及I KEY電池沒電、ABS故障燈 亮瑕疵均已修復,但引擎聲音仍大,惟因是時天色已暗,且 原告誤以為中古車之引擎聲音較大乃屬正常現象,原告不疑 有他,即將尾款1萬元交付被告蕭力祥。數日後,原告先生 駕駛系爭車輛時,發現系爭車輛引擎劇烈抖動,始知被告並 未依約將引擎抖動之瑕疵修復,致無法正常使用,而系爭車 輛引擎抖動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6萬3,506元,以此必要費用 作為計算減少報酬數額之依據,爰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信全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 之聲明及陳述略謂:系爭車輛不是被告陳信全賣的,被告陳 信全跟原告完全沒有接洽,賣原告車子的業務是被告蕭力祥 ,當時是原告跟被告蕭力祥單獨談話,被告陳信全不清楚他 們的對話內容,原告的先生就問被告陳信全要不要先簽約, 被告陳信全就用公司博信車業的名義跟原告簽約;系爭車輛 是我們跟連進車行調來賣的,連進車行賣給博信車業的契約 也是被告蕭力祥簽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㈡被告蕭力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111年10月4日與被告陳信全、蕭力祥前往連進 車行看系爭車輛,並由原告與被告陳信全簽立系爭契約,嗣 系爭車輛交車後發現系爭車輛引擎運轉時會劇烈抖動,必要 修復費用為16萬3,506元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 契約、消費爭議協商紀錄、健康檢查單、中智捷汽車南投服 務廠報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37頁),且為被告陳 信全所不爭執;被告蕭力祥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再者,原告主張本件買賣契約之出賣人係為被告 陳信全、蕭力祥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為被告陳信全所 否認(見本院卷第65-66頁),惟觀諸系爭契約內容,「賣方 」欄位為被告陳信全所簽立,下方之「賣方/代售人」欄位 ,亦係由被告陳信全所簽名(見本院卷第23頁),且被告陳 信全亦未爭執系爭契約之簽名或效力,是以,由系爭契約可



知,系爭車輛之出賣人之一為被告陳信全,堪以認定,被告 陳信全自應負擔系爭車輛之出賣人義務。此外,被告陳信全 亦陳稱:賣原告車子的業務是被告蕭力祥,當時是原告跟被 告蕭力祥單獨談話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再參以被告蕭 力祥於112年8月14日本院言詞辯論以證人身分,亦證稱本件 原告之部分,由其所負責;原告買車之過程是由其在臉書找 到原告,原告有留言詢價,其就去私訊原告,問他是否還在 找車、問他預算以及想找的車款,我幫他找了2台20幾萬的 納智捷,後來原告看照片跟價格覺得可以,就跟我約去高雄 的連進車行看車等語(見本院卷第104-105頁)。足認,本件 買賣交易過程,涉及交車以及交車後續之售後反應,大部分 流程皆由原告和被告蕭力祥所接洽,此亦有原告與被告蕭力 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4-88頁),是 以,應可認被告蕭力祥亦同為本件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而原 告主張被告陳信全、蕭力祥皆應負擔系爭車輛之出賣人義務 等情,堪以採信。
 ㈡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 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 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運轉時有引擎劇烈 抖動之瑕疵,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既未提出該瑕疵係 於交車之後,始發生之抗辯事由,依前揭說明,即應負瑕疵 擔保之責,是原告據以主張減少償金,應屬有據。又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 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系爭車輛 因上開瑕疵所需之修復費用共計16萬3,506元,有原告提出 之報價單在卷可按,且有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 月8日中行管字第11208001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0頁 ),被告復未為爭執,自堪認該修復金額為系爭車輛減少價 金之價額。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 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 ,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6月29 日合法送達於被告陳信全、於112年9月21日合法送達於被告 蕭力祥,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而被 告迄未給付,即應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30 日、112年9月22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陳信全自 112年6月30日、被告蕭力祥自112年9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 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 要。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附表:
起訴時訴之聲明 最後訴之聲明 一、被告陳信全應給付原告16萬3,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信全應為牌照號碼為6922-E7之納智捷汽車(型號:L91M/LD;出廠年份:2011年4月;引擎號碼:G22TA 009587)辦理SUM的「YES」認證。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3,506元,及被告陳信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蕭力祥自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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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