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2年度,505號
NTEV,112,投小,505,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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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游惠貞
被 告 楊妮妮張坤明之繼承人

連晉張坤明之繼承人



張如伶張坤明之繼承人

張祐瑋張坤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坤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53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605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坤明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5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訴外人張坤明於民國91年10月1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約定張坤明得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然而張坤明持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6萬553元、利息及違約金;張坤明已於100年9月3日死亡,被告為張坤明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此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張坤明繼承系統表、本院112年5月12日投院揚家字第1120000499號書函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張坤明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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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