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2年度,478號
NTEV,112,投小,478,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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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78號
原 告 郭融


被 告 郭芊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7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 國000年0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受不詳之人指示,將其 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 戶),設定約定帳戶及網路銀行後,再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告知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取得被告之系 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隨即以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 ,需操作帳戶以解除錯誤為由詐騙原告,使原告信以為真陷 於錯誤,而依該人指示,於同年10月28日19時55分、19時57 分許,皆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9,987元至系爭帳戶內。 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投金 簡字第58號(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5月。而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9 萬9,974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我是提供帳戶,但後來系爭帳戶被警示時,我有 去報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07號起訴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24頁 ),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 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 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交付系爭帳戶供系爭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而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為故意詐欺之侵權行 為,致原告受有9萬9,974元損害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就 提供系爭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 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縱如被告所辯,系爭帳戶被警示後有 去報警等語,仍不影響共同侵權行為之認定,故其上開抗辯 ,自不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萬9,97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 ,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 於112年5月29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 ,然被告迄今未給付,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5月30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2 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萬9,9 74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至 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 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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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