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2年度,191號
NTEV,112,埔簡,191,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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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91號
原 告 湯清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陳文鐘

陳志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村

被 告 陳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45分整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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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