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李秉修
被 告 賴右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017元,及其中新臺幣79,026元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0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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