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2年度,291號
PKEV,112,港簡調,291,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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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金池劉○○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二、原告起訴雖以劉金池、「劉○○」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劉 ○○」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 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 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 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 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三、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 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 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 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 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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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