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謝侑霖
相 對 人 陳致平即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 掩)。
二、載明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又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為被告因繼承所得之公同共有物,且原告請求分割之比例為 被告繼承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則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三、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雲林縣○○鄉○○段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然僅列相對人即被告為本件被告,而未對其 他公同共有人起訴,亦未提出其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字號。如原告遲未補正,將使本件訴訟欠缺 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 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 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