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2年度,264號
PDEV,112,斗小,264,202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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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64號
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
訴訟代理人 黃品傑
被 告 林忠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
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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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