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2年度,236號
PDEV,112,斗小,23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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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被 告 何宜岳

何宜欣

何宜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憲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萬908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649元自民國110年7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憲芳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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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