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司調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張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敏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敏間之過失傷害損 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北斗簡易判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 台幣715,216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確定,惟相對人拒不 出面賠償,爰聲請調解等語。依聲請人所述,其與相對人間 就損害賠償業經判決確定已無爭議,僅相對人拒不出面賠償 ,惟債務人是否願意賠償,有無能力賠償?均非可透過調解 程序解決,故本件實無調解必要,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
三、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 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