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080號
NHEV,112,湖簡,1080,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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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黃詩涵

被 告 王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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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