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偉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4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