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司聲字,112年度,46號
NHEV,112,湖司聲,46,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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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靖容


相 對 人 張浩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湖簡字第9 28號、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86%,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 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12年度湖司聲字第46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第一審裁判費用 1,000 聲請人預納 二 鑑定費用 10,400 同上 三 醫療資料查詢費用 1,000 同上 合計 12,400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負擔:12400×86%=10,664 聲請人負擔:12400×(1-86%)=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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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