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923號
CLEV,112,壢簡,923,202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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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杜廖阿妹

徐玟璋

徐碧嬌

徐淑

徐美玲
廖愬盛
廖致偉
廖玫玲
廖玫華
蕭文
蕭秀娥
蕭宜宸
廖永
廖芳儀
古佳
古耀棠
古偉宏

古韾雅

廖双貴
傅竑薳
傅鈴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 未陳報被繼承人徐昂興(身分證統一編號:原告未提供)之 除戶戶籍謄本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向國稅局調閱遺產 申報資料未果,原告亦未陳報徐昂興各項遺產及被代位人之 應繼分,致本件無從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1 2 年9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 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 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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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