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309號
CLEV,112,壢簡,309,202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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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09號
原 告 鄭寶明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陳慶掌(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堯(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柳(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慶鏡陳東泉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陳伊芬陳東泉、陳相之繼承人)


陳立瑋陳東泉、陳相之繼承人)


陳秀美陳東泉之繼承人)


安平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美妹(陳東香之繼承人)


陳世偉(陳東香之繼承人)

陳瑞泰(陳東香之繼承人)

陳詠晴陳林彩妹之繼承人)


陳忠煒陳林彩妹之繼承人)


陳慧如陳林彩妹之繼承人)


陳冠蓉
陳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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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