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09號
原 告 鄭寶明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陳慶掌(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堯(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柳(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慶鏡(陳東泉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陳伊芬(陳東泉、陳相之繼承人)
陳立瑋(陳東泉、陳相之繼承人)
陳秀美(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安平(陳東泉之繼承人)
陳美妹(陳東香之繼承人)
陳世偉(陳東香之繼承人)
陳瑞泰(陳東香之繼承人)
陳詠晴(陳林彩妹之繼承人)
陳忠煒(陳林彩妹之繼承人)
陳慧如(陳林彩妹之繼承人)
陳冠蓉
陳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