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2045號
CLEV,112,壢簡,2045,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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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4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立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一)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54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段000號建物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262-1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林〇〇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50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49,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 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 數補繳。
三、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爰命原告應具狀補 正如主文(二)所示事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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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