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1042號
CLEV,112,壢簡,1042,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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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高敬惠
李慈紋
丁亭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立言律師
周盈孜律師
陳鄭權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瑋峻律師
被 告 李兆開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黃金昌律師
程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侮辱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
1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擴張聲明部分)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0 萬元、20萬元、10萬元為原告甲○○、丁○○、乙○○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 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參照)。經查:
 ㈠本件原告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0號侮辱刑事案件(下稱系爭 刑事案件)審理中,主張被告涉有公然侮辱(即附表一橘色 標示部分)及恐嚇(即附表一、二藍色標示部分)等侵權行 為,而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系爭刑事案件經本院 112年度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決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在案(卷㈠第3頁),本院刑 事庭另以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 定將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請求移送於本院民事 庭,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原告就被告被訴恐 嚇之犯罪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難認為合法。 ㈡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 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 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原告就被告恐嚇而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已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自應許其繳納裁判費, 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後,由民事法院審理之。而原告就此部 分已依法繳納裁判費(參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即應審 究原告之本件請求有無理由,先予敘明。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 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㈡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第255條第1項第2至3、7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丁○○75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乙○○70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將張貼於Dcard網路論壇之留 言(如附表一、二)均刪除;並將本判決公告於Dcard網路 論壇;㈤關於第1至3項部分,原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審附民卷第5至6頁),嗣經數次變更,最終聲明 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100萬元,暨其中80萬元自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0萬元自民事擴張聲明 暨補充理由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丁○○95萬元,暨 其中75萬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0 萬元自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 原告乙○○90萬元,暨其中70萬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其中20萬元自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㈣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㈣被告應刊附件所示方式及內容;㈤關於第1至3項部 分,原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卷㈠第123頁反 面),原告聲明㈠㈡㈢部分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 一,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於法自無不合,另核其第㈣項前後之聲明,係 基於妥適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名譽方法之變更,為更正及補 充之陳述,依上開說明,均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之配偶為訴外人即藝人李瑞莎,原告甲○○為桃園市龍潭龍潭國中體操教練,原告乙○○為文化大學體育系學生,原 告丁○○為國立體育大學學生。被告因網路論壇Dcard「文章 編號:000000000,文章標題:黑特瑞莎真的有付出那麼多 ?」文章(下稱系爭爭議文章)及其下方多則回復留言之內 容,對其配偶李瑞莎參與我國韻律體操推廣事務有所攻訐、 質疑,心生不滿,並認前開文章及相關負面留言之內容,源 自於原告甲○○、乙○○、丁○○等人,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供瀏 覽知悉之本件爭議文章下方留言處,公然發表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留言,其中藍色標示部分係被告恐嚇原告等3人之言 論(下稱系爭恐嚇言論),除經系爭刑事判決認定侮辱字眼 (即附表一橘色標示部分),另底線標示部分係被告侵害原 告等3人名譽權之言論(下合稱系爭侵害名譽權言論)。 ㈡上開系爭恐嚇言論除造成原告等3人心生畏怖,生活陷於危險 不安之狀態,而造成原告甲○○因身心壓力不堪負荷而流產, 原告乙○○、丁○○精神渙散、頹靡,嚴重影響其國手培訓進度 ,且原告乙○○受上開言詞恐嚇時,仍是未成年學生,至今未 向原告等3人道歉,不斷變換帳號留下難聽至極留言及隱瞞 事實,並帶風向對原告等3人造成自由權和身體健康權之侵 害,被告應各自賠償原告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㈢另系爭侵害名譽權言論,被告於知名社群網站Dcard上刊登個 人情緒性文字內容,並以原告等3人同音不同字影射性發文 ,造成原告等3人隱私權及名譽權未予尊重,請考量本院另 案112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判決係同一原因事實侵害訴外人



孟小亞名譽權部分,判決被告應賠償訴外人孟小亞慰撫金80 萬元,及參酌:原告甲○○學歷為國立體育大學教練研究所碩 士,職業為桃園市教育局韻律體操項目專任運動教練、教育 部體育署專任運動教練,奉獻畢生所長於韻律體操20年,更 具備中華民國體操協會A級裁判證和教練證、FIG國際體操總 會國際裁判證,且長達多年擔任臺灣韻律體操國家代表隊教 練,現更擔任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理事,為桃園市教育體育界 奉獻20年至今還是一直努力,培育無數出頂尖優秀的選手和 國手;原告丁○○現職為國立體育大學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一年級,運動專項為韻律體操,運動資歷已達17年,且自10 2年起迄今分別獲選世界中學運動會代表選手、亞洲韻律體 操錦標賽代表選手、世界韻律體操錦標賽代表選手;原告乙 ○○現職為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三年級,除具備中華民國韻 律體操C級裁判證、中華民國韻律體操C級教練證等外,自10 4年起迄今已經先後獲取全國韻律體操錦標賽大專社會組個 人單項球、環銅牌等情,及被告為大學畢業、資力優渥、犯 後態度囂張跋扈,請求以刊登附件之內容方足以回復原告等 3人之名譽權,且亦屬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更可維護 原告等3人之權益,並向原告甲○○、乙○○、丁○○各給付80萬 元、70萬元、7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㈣綜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上 開變更後所示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因於110年4月間發現其配偶於網路上遭人惡意中傷,基 於維護其配偶名譽之本意,一時衝動而於系爭爭議文章下方 發表留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
 ㈡細核被告所為如藍色標示部分留言,充其量僅係在外揚言, 並未直接對原告等3人為任何惡害之通知,尚難謂符合恐嚇 之要件,其次,係於留語編號414及留言編號820分別以近似 原告渠等姓名發音之詞語為評論,使他人得以推斷原告渠等 之身分。是以,就被告之留言是否涉及恐嚇原告甲○○、丁○○ ,應僅能自留言編號414以後之留言內容為斷;而被告之留 言是否屬恐嚇原告乙○○之言論,則僅能自留言編號820以後 之留言內容判斷之。被告之留言固然載有「好好關照一下」 、「找人堵你們」、「有沒有見過壞人阿」、「在龍中外面 等你們」、「歡迎大家去拜訪」等言論。惟其中並非所有留 言均可推定指涉對象為原告等3人,且其留言內容,亦非直 接對原告渠等之具體惡害通知,至多僅因留言編號524之內 容「記得好好關照一下」可能令原告丁○○感到委屈,以及留 言編號531之內容「歡迎大家去拜訪」可能致原告甲○○、丁○



○感到不快。惟「關照」、「拜訪」等語,僅意旨「照顧」 、「通知」、「探望」等不具惡意之中性用詞,實非屬加害 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言論,自非屬具體之 惡害通知,更遑論上開言論係對原告以外之第三人為之,並 非直接對原告等3人之惡害通知,顯與「恐嚇」之定義不符 。原告等3人主張因被告之留言受有自由權及身體健康權之 侵害,各自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云云,自無理由。 ㈢附表編號423、524、588、593、631、642、820之留言內容, 其中諸如「老乞丐」、「廢物」、「智zhang(即智障)」 、「肥得像豬」、「腦子有問題」等字詞,縱認屬貶損原告 等3人之名譽,造成名譽權受損之侮辱性言論,惟參諸歷來 實務見解,亦未見所判處之精神慰撫金有高達數十萬元之情 事,且上開用語並非均有指涉原告全體,原告甲○○陳稱其領 有專業證照若干、擔任數年之國家隊教練、裁判等經歷,及 其薪資為每月6萬3,970元云云,惟上開主張均流於原告甲○○ 之空口白話,未見原告甲○○提供相關教練證、裁判證以實其 說,縱使原告甲○○主張之薪資金額為真,被告之留言至多僅 有留言編號423、588、631、642提及「老乞丐」、「廢物」 、「智障」,可能對原告甲○○之名譽造成貶損,其惡性非屬 重大,惟原告甲○○卻得因而向被告請求其年收入以上金額之 精神慰撫金,已與常理相悖。原告丁○○目前仍就讀於國立體 育大學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並無其他工作收入,又因其 取得111年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全能項目第二名之成績, 而得領取為期一年,每月1萬2,000元之補助。然上開實屬補 助之性質,非屬薪資報酬,職是原告丁○○之年收入所得應為 0元,被告之留言至多僅有留言編號524、593、631提及「智 障」、「肥的像豬」、「廢物」可能對原告丁○○之名譽造成 貶損,非屬嚴重之損害,惟原告丁○○並無收入,卻因得而向 被告請求高達7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非合理。原告乙○○目 前仍就讀於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三年級,並無其他工作收 入,而其因取得110年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女子組個 人全能銅牌,而得領取為期一年,每月6,000元之補助。上 開補助亦非屬薪資報酬,職是,原告乙○○之年收入所得應為 0元,被告之留言充其量僅有留言編號820之留言提及「腦子 有問題」,可能對原告乙○○之名譽造成貶損,其所受加害程 度顯屬低微,惟原告乙○○並無收入,卻得因而向被告請求高 達7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非屬合理。被告實際上 僅為任職於童裝產業之公司職員,其年收入估計僅有105萬 元。復參照被告110年度申報所得額僅有90萬3,000元之事實 ,顯足證明被告之家境僅勉強可稱為「小康」,而與「家境



優渥」相差甚遠。原告等3人援引之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1 3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他案判決),內容有諸多謬誤,自 不得做為原告等3人主張之依據。另原告等3人援引臺灣高等 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3號民事判決,請求命被告於各大 報紙、網路平台刊登下稱另案刑案判決意旨,不但與回復原 告等3人名譽間欠缺關聯,亦已涉及被告自我羞辱之情,且 刊登「另案刑案」判決意旨,反將使該事件再為報導,並無 從達成回復原告等3人名譽之目的。退步言之,考量系爭文 章及下方留言於110年4月29日刪除至今已長達兩年之久,且 社群平台Dcard與報紙之閱覽客群並不相同,縱使原告等3人 之名譽需透過刊登被告敗訴判決之方式回復,僅刊載於侵權 行為發生平台(即社群平台Dcard)即足矣回復原告等3人之 名譽,且刊登期間毋庸長達7日之久,原告之請求顯已逾越 必要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原告主張被告之配偶為訴外人即藝人李瑞莎,原告甲○○為桃 園市龍潭龍潭國中體操教練,原告乙○○為文化大學體育系 學生,原告丁○○為國立體育大學學生,被告因網路論壇Dcar d「文章編號:000000000,文章標題:黑特瑞莎真的有付出 那麼多?」文章(即系爭爭議文章)及其下方多則回復留言 之內容,對其配偶李瑞莎參與我國韻律體操推廣事務有所攻 訐、質疑,心生不滿,並認前開文章及相關負面留言之內容 ,源自於原告甲○○、乙○○、丁○○等人,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可 供瀏覽知悉之本件爭議文章下方留言處,公然發表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留言等情,且橘色標示部分之侮辱性字眼之留言 ,業經本院以系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 役20日(得易科罰金)在案(卷㈠第3頁),此有上開刑事判 決在卷可考(卷㈠第3至7頁),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 核閱無誤(影印附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
四、茲就兩造間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恐嚇部分(即附表一、二藍色標示部分言論): 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自由權,係指身體及精神上自由活 動不受他人不法之干涉而言,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 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苟以強暴、脅迫、恐嚇 危害安全之方法,使他人心生畏怖,以影響意思決定,亦屬 之。倘行為人所發送之文字留言,未符前開要件,自難謂有 恐嚇之情。
 ⒉查,系爭爭議文章係於110年4月23日上午12時34分刊登於社



群平台Dcard,下方留言至110年4月29日止共有971則,此有 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9日狄卡字第111021901號 函暨系爭爭議文章、留言等可佐(偵卷第241至349頁),且 上開971則留言,被告可能涉及侵權行為之留言如附表一、 二所示共計13則,而被告係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14、820留言 時,方特定留言所指之對象為原告甲○○、丁○○(上2人為414 留言)及乙○○(820留言),是被告於編號377、404所示留 言,未特定對象,顯與惡害之通知迥異。另細譯編號524、5 31所示留言,亦無任何關於現在或將來會對原告生命、身體 、健康、自由安全造成侵害之恫嚇內容,客觀上尚無可能使 人因閱覽該等文字而心生畏怖,要不得認為原告之意志、決 定,有因被告所傳摻有如藍色標示部分文字而達受拘束或影 響之程度。從而,被告前開言詞縱使原告產生心理上之不快 ,但仍與致生他人生命危險所為實害通知之恐嚇危安罪構成 要件有間,則被告所為經核非屬刑法恐嚇罪所定義之惡害通 知。原告主張遭被告以前開言詞恐嚇,致人格法益受損等語 ,於法不合,自無可採。
 ⒊再者,原告曾以相同之事實,對被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等告 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此部分與刑法 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難以該當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責( 卷㈠第6頁),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足徵被 告辯稱:其無恐嚇原告之行為等情,非屬虛詞,而堪採信。 從而,原告等3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各 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妨害名譽權部分(即附表一、二橘色及底線標示部分): ⒈附表一橘色及底線標示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 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 照)。
 ⑵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在社群平台Dcard之系爭爭議文章下方 留有如附表一所示留言,顯係以「老乞丐」、「智zhang( 意指智障)」、「廢物」、「肥的像豬一樣」、「用肛門在 想」、「腦子有問題」指涉原告等3人,其中留言編號423指 涉對象為原告甲○○、留言編號524指涉對象為原告丁○○、留



言編號588指涉對象為原告甲○○、留言編號593指涉對象為原 告丁○○、留言編號631指涉對象為原告甲○○及丁○○、留言編 號642指涉對象為原告甲○○及丁○○、留言編號820指涉對象為 原告乙○○(文化)及丁○○(體大),另留言編號820首次指 出原告乙○○,且之前留言無指涉原告乙○○或指出文化,而可 得特定原告乙○○,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依一般社會通 念,上開留言顯屬直接輕蔑、嘲諷、貶抑他人人格之言詞, 衡以社群平台Dcard為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平台 ,被告張貼上開言論之散布程度,自非輕微,足認被告上開 所為已侵害原告等3人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並致原告等3人 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是原告等3人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 撫金,洵屬有據。至附表一留言編號524中之「tmd這些酸民 根本不配做台灣人」,影射對象係指留言者,非指原告等3 人,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附表二底線標示部分:   
  附表二底線標示部分留言固然有「廢物」、「智zhang(意 指智障)」、「乞丐」、「表子」等辱罵性字眼,然均未指 明姓名,亦未描述任何特徵、綽號、外貌及其他足以識別人 別之個人資料,再依附表二底線標示部分之留言編號377、3 85、394、404前,至少已有376則留言,且就上開留言內容 之遣詞用字以觀,一般不特定大眾僅能由被告發表之整體文 字,猜想接續前開376則留言發洩不滿情緒,該等內容亦未 敘及具體糾紛之人、事、時、物等資訊,無從藉由該等內容 推知被告係指述何人,且前開留言均在原告等3人之身分經 揭露之編號414、820留言以前,尚無從直接特定前開4則留 言所指涉之對象,佐以上開相同之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署檢察官偵查後,亦同此見解(卷㈠第5頁反面),難認被告 上開留言有何妨害原告等3人之名譽權。
 ㈢原告等3人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 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 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綜合判斷之。
 ⒉經查,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乃不屑、輕蔑 、辱罵之言詞,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足使受辱罵對象 之社會評價產生負面影響,被告以系爭言論辱罵原告等3人 ,乃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如前述,原告主張因此受有



精神上痛苦,應屬可信,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原告等3人名譽權受侵 害之程度【留言編號423指涉對象為原告甲○○、留言編號524 指涉對象為原告丁○○、留言編號588指涉對象為原告甲○○、 留言編號593指涉對象為原告丁○○、留言編號631指涉對象為 原告甲○○及丁○○、留言編號642指涉對象為原告甲○○及丁○○ 、留言編號820指涉對象為原告乙○○及丁○○】、影響時間、 社群平台Dcard擴散性效果,及兩造自陳之學經歷、身分、 地位及收入狀況,並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 ,原告甲○○見卷㈡第32頁及反面、原告丁○○見卷㈡第32頁反面 、原告乙○○見卷㈡第32頁反面至33頁,被告見卷㈡第19頁,及 限制閱覽卷),另參酌被告侵害原告等3人名譽之起因、過 程、方法及次數、留言內容對原告等3人名譽之影響、被告 於刑事庭及本院審理時表示道歉之方式,及致原告等3人所 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丁○○、乙○○各 得請求之金額以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 之請求即屬過高,尚難准許。至原告等3人以另案112年度壢 簡字第1132號判決係同一原因事實侵害訴外人孟小亞名譽權 部分,判決被告應賠償訴外人孟小亞慰撫金80萬元等情,本 院不受上開判決之拘束,亦無參酌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㈣原告等3人請求被告刊登如附件所示部分: 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固為民法第1 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惟關於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 斟酌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程度而為適當之處分。 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則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 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又回復名譽之處分,本質上為 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即應具體審 酌侵害行為之態樣、名譽受損程度、方法之妥適性及有效性 ,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一切情事後定之,不宜僅從其中一 方為考量,以免回復之處分過當或不足,致失價值取捨之公 平性;法院就特定紛爭事件所為裁判,將之公諸於世,有利 於全民對司法權行使之監督,且法院就某一特定事件曾為如 何裁判內容之表示,由新聞媒體或被害人將之公開揭露,如 不涉及價值評價,本即是社會事實之報導,亦屬新聞自由、 言論自由內涵之一。因此,由被害人公開刊載法院判決其勝 訴之啟事或判決書內容,使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加害人 有不法侵害其名譽行為之情事,當非法之所禁,如有助於填 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害,因非直接命加害人將自己不法侵 害他人名譽情事,以自己名義公開於世,當不至於侵害其不



表意自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惟因 如准以加害人負擔費用,由被害人自將判決內容刊載於外, 係因法院審酌各種情事所為之適當處分,亦有損害填補性質 ,所准登載判決之內容,仍以完成本條項後段法規目的,回 復被害人損害發生前之名譽為限,法院行使裁量權時,自應 符合比例原則與妥適性原則。
 ⒉衡酌本件加害行為之態樣係於社群平台Dcard張貼,然本件並 無事證可認上開言論有經媒體大幅報導或引發相關輿論,且 上開言論業於110年4月29日經發文者刪除,則再將附件所示 之刊登內容刊登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全國板面 ,將使全國民眾直接知悉原告等3人受辱之事實,實際達到 之效果在於重新喚醒周遭見聞者對於上開之記憶,亦使原不 知情者而知悉原告等3人受辱之事實,逕而引發相關討論, 將造成更多人知悉兩造妨害名譽之內容,而導致原告等3人 人性尊嚴及人格評價可能再次受到不當貶損,是以此做為回 復名譽方法,其妥適性及有效性均屬不足。又衡以精神慰撫 金之酌定,具有慰撫性,因此與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即有視 個案具體情節合併處理之必要。本院判決作成後,任何人均 得自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之公開網站查閱,原告等3人亦 得引據判決結果澄清自己名譽,即足以回復其名譽,如再令 被告負擔費用張貼判決,難認符合比例原則,是本院認無再 判命被告刊登之必要,原告等3人請求由被告將附件所示之 刊登內容刊登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以回復名譽, 尚難認為有理由,不應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 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 定,原告等3人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應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11年10月29日(審附民卷第1 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於法有 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甲○○、丁○○、乙○○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及均自111年1 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另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 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已 失所依據,應予駁回,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被告供所定金 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所 提證據,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九、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擴張聲明部分(已繳納 裁判費),業經本院認定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附表一(橘色標示部分為系爭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藍色標示部分為原告提告侵害名譽權之事實;底線標示部分為原告提告恐嚇之事實):
編號 留言時間 留言內容(均引用原文) 1 110年4月29日1時43分 【留言編號414】 這個文章的源頭是龍痰國中教練高jin會,體大李辭蚊,和武汗國小教練孟xiao啞 連和體糙邪會那些老不休 故意抹黑瑞莎的 2 110年4月29日1時53分 【留言編號423】 說到底就是一些在龍潭眼紅要不到錢的老乞丐 3 110年4月29日7時20分 【留言編號524】 這群龍潭教練底下的體大女智zhang們想抹黑也抹的太好笑了,覺得隨便寫幾句話就可以抹黑?那就讓鄉民給你們看什麼是正義。tmd。我記得那些選手裡面有個體大的叫做李詞蚊吧,體大的鄉民們在學校看到她時記得好好關照一下哦,問她幹嘛抹黑一個全心全義為台灣付出的新住民。tmd這些酸民根本不配做台灣人,身分證全剪了去對面加入共產黨啦 4 110年4月29日8時55分 【留言編號588】 廢物教練能教出什麼學生看這些沒程度的抹黑就知道了,瑞莎加油 5 110年4月29日9時08分 【留言編號593】 B591 非常發達你看她們選手李詞蚊肥的像豬一樣 6 110年4月29日10時08分 【留言編號631】 支持提告,你們這些廢物有種不要刪文,把ip都搜集起來 7 110年4月29日10時36分 【留言編號642】 B641 應該是他們教練的問題,上樑不正下樑歪。教練自己智zhang他們能好到哪去。有人說男大生用老二想事情,這些女選手大概都用肛門在想 8 110年4月29日16時12分 【留言編號820】 B37 高近會的fb裡面有看到丁t云的照片,他也是去文化大學體育系,就是你吧,怎麼連文化也在湊熱鬧我以為只有體大的腦子有問題
附表二(藍色標示部分為原告提告侵害名譽權之事實;底線標示部分為原告提告恐嚇之事實):
編號 留言時間 留言內容(均引用原文) 1 110年4月29日1時10分 【留言編號377】 一群廢物學生被那些本土教練指示抹黑瑞莎,證據都沒有就想潑大便,這些女生晚上在體大,文化和龍中附近小心的我會找人堵你們,我知道是哪幾個人寫的 2 110年4月29日1時18分 【留言編號385】 是因為練太多體操變智zhang了是不是,事情搞不清楚想黑瑞莎?她一年做到的事你們這些廢物20年都做不到。大學生。。智商連幼稚園程度都沒有。一群乞丐看到政府贊助她瘋掉了。一群表子 3 110年4月29日1時25分 【留言編號394】 證據呢?一群臭乞丐太不到錢就想弄瑞莎。要抹黑很難是不是。老屁股自己做的爛得要死見不得別人好 4 110年4月29日1時32分 【留言編號404】 你們就龍潭那些老屁股和手下的智zhang大學生高中生想跟全台灣拚?抹黑我們的女神?你們還想活嗎。有沒有見過壞人啊。我就派人在龍中外面等你們 5 110年4月29日7時35分 【留言編號531】 B529 體大李慈蚊,龍潭國中高進會,和武漢國小孟曉啞,這幾位是抹黑的主使者歡迎大家去拜訪。拜訪完上傳照片在此我就送大家雞排加珍奶 而且孟還是大陸人喔,大家送他回去對岸吧,tmd來抹黑台灣女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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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