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1755號
CLEV,112,壢小,1755,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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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755號
原 告 陳永義
被 告 張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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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