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1646號
CLEV,112,壢小,1646,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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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被 告 楊淳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
簡易庭於以112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5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978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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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