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林育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 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7時53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桃園市 ○鎮區○○路○段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碰撞前方 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張芳欣駕駛並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並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 本件事故),系爭車輛經修復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9,972 元(工資及烤漆10,972元、零件9,000元)。原告並已依約全 數理賠完畢,故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上揭損失之代位 權,又零件部分修復費用應考量折舊,故僅請求被告給付11 ,872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則以:伊確實有撞到系爭車輛之後保桿,但只是輕輕地 撞到,並未見系爭車輛之後保桿有何擦傷或凹陷,這樣修理 費就要1萬多元,認為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 四、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記載 理由要領如下:
(一)按民法第213條第1、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 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又所謂必要修復費用,如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
(二)經查,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19,972元(其中工資及烤漆10,97 2元、零件9,000元),有維修明細表及統一發票等件可證(見 本院卷第10至12頁)。又上開維修明細表為系爭車輛之原廠 所開立,其應具備維修系爭車輛之專業能力,是其提出之上 開維修明細表,應屬可採。被告雖抗辯其僅有輕輕碰撞系爭 車輛之後保桿,並未造成該保桿受損等語,惟觀諸事故現場 照片,可見系爭車輛後保桿確有明顯碰撞痕跡,且原告提出 之維修明細表所載維修之項目係後保桿及其鍍鉻飾條、倒車 雷達等,核與系爭車輛遭被告碰撞之位置相符,而倒車雷達 屬精密儀器設備,縱使系爭車輛外觀僅輕微毀損,仍可能造 成內部雷達感應器故障毀損。此外,一般車輛保險桿均係一 體成型,一旦有一側毀損,本需整支更換,是上開修復費用 ,顯然與本件事故有因果關係,被告僅空言辯稱維修費用不 合理,而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參酌,難認被告之抗辯可採 。是原告依上開維修明細表及統一發票所載金額,計算如附 表所示之折舊後,請求被告給付11,872元,即有理由。(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872元,及自112年8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000×0.369=3,32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000-3,321=5,679 第2年折舊值 5,679×0.369=2,09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679-2,096=3,583 第3年折舊值 3,583×0.369=1,32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583-1,322=2,261 第4年折舊值 2,261×0.369=83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261-834=1,427 第5年折舊值 1,427×0.369=52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427-527=900 上開折舊後零件加計工資及烤漆10,972元,共計11,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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