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朱純伶
被 告 吳富光
訴訟代理人 吳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8時34分許在桃園市平 鎮區民族路2段與文化街8巷口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因向左偏行不當,碰撞原告所承 保、訴外人黃意勛所有、訴外人陳亮維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經原告查證屬實後賠付必 要修復費用共35,870元(其中鈑金6,300元、烤漆11,050元 、零件為18,520元),經折舊後仍有22,003元之損害。爰依 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0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以:系爭車輛也有過失,當時駕駛人說保險會處理, 被告不用負責,系爭車輛碰撞被告車輛車尾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記載理由要領如下:(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 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
所生之損害。」查訴外人陳亮維警詢時稱,琪行駛在上開 地點,被告車輛要切到其前方,沒有打方向燈,碰撞到系 爭車輛右前方等語,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系爭車輛 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可佐,足認系爭車輛於車道直行中, 因被告向左偏行而碰撞到系爭車輛,又當時並無不能注意 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自應就本件事故負擔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又被告辯稱駕駛人當時說不用負責 云云,然陳亮維並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被告亦未就系 爭車輛之所有權人免除其損害賠償債務乙節舉證以實其說 ,難認被各所辯屬實,被告所辯顯無理由。
⒉被告雖辯稱系爭車輛亦有過失云云,然依系爭車輛行車紀 錄器畫面截圖所示,系爭車輛自始在其車道中直行,係被 告偏行不當入侵系爭車輛之車道,難認系爭車輛有何過失 可言,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⒈按民法第213條第1、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 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所謂必要修復費用,如修理材 料以新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經查,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35,870元(其中鈑金6,300元、 烤漆11,050元、零件為18,520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 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17-19頁),而原告既係以新零件 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 。
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 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系爭 車輛之出廠年月為108年1月,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可證( 見本院卷第5頁),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1年12月26日 ,已使用3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653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鈑金6,300元、烤漆11,05 0元,共計22,003元,原告請求金額在此範圍內,為有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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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520×0.369=6,834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520-6,834=11,686第2年折舊值 11,686×0.369=4,312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686-4,312=7,374第3年折舊值 7,374×0.369=2,721第3年折舊後價值 7,374-2,721=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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