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994號
原 告 游宗翰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徐梓芸
訴訟代理人 江秉翰
被 告 游梵辰
游立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 告 游少儀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游鳳儀
游鋕愷(原名:游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權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債權應予分割,分割方式如附 表二分配比例欄所示。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一造辯論
被告游少儀、游鳳儀及游鋕愷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徐梓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訴之更正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規定:「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 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兩造共有如附表三 所示之存款債權,應依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 割。」嗣原告將附表三更正如附表四(見本院卷第185、1 86頁)。經核原告僅係就分割標的予以更正,屬更正事實 上陳述,非屬訴之變更追加。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兩造為訴外人游日正之繼承人,前已就訴外人游日正之遺產 為分割,並將附表一所示存款債權(下稱系爭存款)分割為 分別共有。然因未載明個別帳戶,致兩造無法自行取得應分 配部分。爰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上開更正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徐梓芸答辯
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游梵辰、游立承答辯
被告游梵辰前就訴外人游日正之遺產代墊遺產稅1,086,58 6元,該部分金額應自系爭存款債權中扣除後,剩餘部分 再由兩造進行分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分割標的為何?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原告主張訴外人游正日遺有附表一所示存款債權,業據本 院函詢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99至10 4、107、109頁),是系爭存款債權即為本件分割標的。 原告雖另主張訴外人游正日遺有彰化銀行之存款等語。然 經本院函詢彰化銀行後,彰化銀行函覆本院訴外人游正日 並無存款債權餘額(見本院卷第105頁)。原告復未提出 其他證據證明現仍有該部分存款債權存在,是原告主張訴 外人游正日對彰化銀行有存款債權,自不可採。(二)本件分割方法為何?
⒈按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同法第1151條規定: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同法第824條第1、第2項第一款本文、 第4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
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準此,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且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使用情形、利用效益 ,及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全體利益等為適當之分割 ,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432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訴外人游日正死亡後,遺有系爭存款,已如前述。原告 雖主張系爭存款前已經本院9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案件中 ,因和解而分割為分別共有。然查本院93年度重家訴字第 2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記載:「存款部分: 被繼承人游日正存款餘額為2,992,254元,扣除應納地價 稅155160元,由原告(即本案被告徐梓云)1,743,867元 ;游宗翰分配196,081元、游鋕愷游少儀、游鳳儀、游立 承,各分配165049元;游梵辰分配236950元。」(見本院 卷第25頁)依系爭和解筆錄之記載,固可知兩造已約定就 存款之分配比例,然未載明係何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是 尚難認定兩造已就系爭存款完成分割。
⒊又兩造雖未就系爭存款完成分割,然依上開和解筆錄之際 載,可知兩造同意分割之比例係由2,992,254元扣除地價 稅155,160元後之餘額2,837,094為分配,是原告主張按附 表二分配比例欄分配系爭存款,應屬適當。
⒋被告游梵辰、游立承雖主張應先扣除被告游梵辰繳納之遺 產稅1,086,586元後,再就餘額為分配等語。然查系爭和 解筆錄記載:「游梵辰逾93年間待全體繼承人繳納遺產稅 1,086,586元,各繼承人應依其申請退稅後實際繳納稅額 平均分攤,並於退稅手續完成後7日內將應分攤稅額支付 游梵辰。」(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可知兩造先前已就遺 產稅之分配為和解,應認遺產稅已屬兩造自身之債務,而 無須再由遺產支付,是被告游梵辰、游立承此部分主張, 應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兩造共有系爭存款之現況及兩造之經濟 利益,考量前揭因素,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認系爭存款如以 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割,最能謀得各共有人間之利益,爰諭 知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 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 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事件乃具有非訟事件性質 ,系爭土地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因而提起訴訟 ,而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由法院命為 適當之分配,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因兩 造均因系爭存款之分割互蒙其利,依上開說明,本院認本件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各自分配系爭遺產之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分割方法 1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3,991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各繼人得自行向各金融機領取。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589,926元及其孳息。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990元及其孳息。 4 桃園縣龍潭鄉農會,存款98元及其孳息。 5 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242元及其孳息。 6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存款62,590元及其孳息。 7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43,417元及其孳息。
附表二
繼承人 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游宗翰 196081/0000000 其餘部分 徐梓芸 0000000/0000000 61% 游梵辰 236950/0000000 8% 游立承 165049/0000000 6% 游少儀 165049/0000000 6% 游鳳儀 165049/0000000 6% 游鋕愷 165049/0000000 6%
附表三
編號 項目 分割方法 1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3,416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 2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3,977元及其孳息。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216,839元及其孳息。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990元及其孳息。 5 桃園縣龍潭鄉農會,存款98元及其孳息。 6 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7,466元及其孳息。 7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69元及其孳息。 8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33,056元及其孳息。 9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797,201元及其孳息。
附表四
編號 項目 分割方法 1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 2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 5 桃園縣龍潭鄉農會之存款餘額 6 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 7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 8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 9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