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334號
SJEV,112,重簡,2334,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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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34號
原 告 文鼎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詩菁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9,611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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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