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輔導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莘瑞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0,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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