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170號
SJEV,112,重簡,2170,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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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財
原告與被告德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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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