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027號
SJEV,112,重簡,2027,20231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0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蘇昱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1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尚欠分期價款」,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向特約廠商購買附表所示之商品, 並訂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約定價金採分期付款方式支 付,各商品之價款如附表「分期總額」欄所示,並同意特約 廠商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 納分期價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尚欠如附表「尚欠 分期價款」欄所示之價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分期總額 尚欠分期價款 分期繳款期限 利息起算日 1 吸塵器 88,800元 56,240元 113年11月15日 112年5月16日 2 美睫課程 42,795元 28,528元 113年1月15日 112年6月16日 3 美甲課程 58,800元 34,300元 112年11月15日 112年5月16日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