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726號
SJEV,112,重簡,172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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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 告 周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7日7時47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號 時,因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原告承保訴外人陳文玲 所有,由訴外人陳源興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保戶修復 費用新臺幣(下同)20萬2256元(工資4萬6245元、零件15萬 601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225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發票



、系爭車輛行照、陳源興駕照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有該 等資料1份在卷可稽,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屬 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系爭車輛修復費之損害賠償責任, 洵屬有據。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 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原告主張已支 付系爭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20萬2256元(工資4萬6245元、零 件15萬6010元)等節,有前揭證據資料在卷可參,經核該等 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大致相符,堪認為修復系 爭車輛所必要。而系爭車輛於000年0月間出廠使用,有行車 執照1紙為憑,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月17日,已使用4 年1月,依前開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應予以 折舊。本院參考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每年折舊率千分之 369,是系爭車輛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應為2萬3972元,另關 於其餘損害項目,因無折舊問題,是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合 計為7萬0218元(計算式:折舊後零件2萬3972元+工資4萬62 46元)。
 ㈣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 ,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 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原告已依 保險契約賠付保險金,被告須負擔損害賠償金額為7萬0218 元,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此範 圍內之金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7萬02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 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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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