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500號
原 告 章語彤
被 告 鄭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