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黃佩琪
被 上 訴人 劉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