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303號
SJEV,112,重簡,1303,2023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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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佳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3萬及法定遲延利息,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 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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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