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041號
SJEV,112,重簡,1041,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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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41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原告與被告李敬悌等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
本院以112年度簡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3,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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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