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小字,112年度,12號
SJEV,112,重建小,12,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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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建小字第12號
原 告 陳文彬

被 告 朱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兩造事實主張: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因系爭房屋所在2、3、4樓( 下逕稱同門牌樓層數)共用糞管發生滲漏情形,經委請訴外 人三代工程行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更換明管方式修繕完畢, 由原告代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由同門 牌2、3樓及被告共同平均分擔,而同門牌2、3樓住戶已給付 原告各1萬5000元,被告迄今拒不給付其應分擔之1萬5000元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償還其應分擔修繕費用1萬5000元。惟為被告所否認,並 辯稱:糞管經檢測確實有塞住,但花幾千元疏通就好,原告 擅自依三代工程行建議更換明管,支出更多費用,不應由我 負擔,且我自始不同意負這筆錢,原告亦非相鄰房屋所有權 人,無憑據請求被告負擔其所稱代墊修繕費用等語置辯。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所在共用糞管發生滲漏情形,經依三代工 程行建議以更換明管方式完成修繕,並由原告代墊支出費用 4萬5000元等情,業據提出三代工程行開立統一發票、屋內 現場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屬實。
 ㈡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縱認系爭房屋與同門牌1 、2、3樓共用之糞管因滲漏問題而有修繕必要,並有上開法 律適用,仍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然原告並非



同門牌1、2、3樓房屋或系爭房屋相鄰隔壁房屋之所有權人 ,亦未主張其為上開房屋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本無 法定修繕義務而得適用該規定請求他人償還代墊修繕費用, 是原告主張此部分請求權基礎,應非有據。
 ㈢本件原告應屬法律上無義務,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情形。被告自始表明不同意負擔此筆修繕費用,原告仍自願 先代為墊付而承擔日後無法請求他人償還之風險,已有違反 被告明示意思,難認得適用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償還本件 代墊修繕費用。再佐以原告復於本院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程序時陳稱糞管修繕完畢後,被告獲得利益不大等語,是依 原告主張原因事實,亦難評價其管理事務有利於本人,本院 遂無闡明原告另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為請求。此外,原告未 能再提出其他請求權基礎供本院審酌,雖認原告自願出面協 助解決鄰居問題,值得嘉許,但其未提出法律上可以請求被 告償還此筆修繕費用之具體依據,從而,其請求被告給付1 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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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