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3821號
SJEV,112,重小,3821,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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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8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被 告 季宸緯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又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是應以債權人即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債務人即被告起訴。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 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
三、經查,本件被告季宸緯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00巷0 號,被告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 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各乙份存卷可參,各該住所 在地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固俱有管轄權,惟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及僱用人連 帶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基隆市○○區○○○ 路000號加油站,此有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 案紀錄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為共同管轄法院,而由該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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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