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3713號
SJEV,112,重小,3713,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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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713號
原 告 陳泳丞
原告與被告許俊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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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