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3325號
SJEV,112,重小,3325,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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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3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姜心雅
被 告 蕭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
附表:(新臺幣)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0340 蕭敦仁 自112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0340 蕭敦仁 自112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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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