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780號
SJEV,112,重小,2780,202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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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780號
原 告 黃子軼
被 告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訴訟代理人 郭啓明
蔡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14時許,駕駛其所有車號000 -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約250公里 處,遭被告所屬施工團隊使用機械鑿地噴濺出之石塊擊中系 爭車輛受損,需支出修復暨估價費用新臺幣(下同)6萬324 6元,應由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固然提出其與訴外人駿鑫 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駿鑫公司)簽立之長期小客車租賃合約 書(下稱系爭租賃合約)為憑,惟觀系爭租賃合約第2條記 載租賃期間108年1月25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租金每日9 00元,合約期滿車輛歸原告所有。參以系爭車輛在監理機關 登記車主為駿鑫公司,並非原告,且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日,上開合約尚未期滿,縱然系爭車輛現已由駿鑫公司交付 原告占有使用中,實難認原告已由駿鑫公司之讓與合意而取 得系爭車輛所有權。況依系爭租賃合約第8條約定,倘系爭 車輛於租賃期間發生擦撞或毀損情形,應由原告通知駿鑫公 司以原廠修護處理,足見系爭車輛縱有原告所指本件事故存 在,仍應由駿鑫公司本於所有權人地位為處理。此外,原告 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已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或受讓駿鑫公 司之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原告逕以自身名義主張為 系爭車輛所有權人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認 有據,不應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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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