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422號
SJEV,112,重小,2422,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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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42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林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761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937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 述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12時31分許、同年 月16日19時43分許,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 客車使用(原告基於業務上之考量,係以所轄分公司即「和 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向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詎被告均未依約給付租金2,200元、郵資886元、通行費 60元及逾時罰金2,300元外,在第二次租車時,更造成車輛 受有折舊後損害55,011元,並因修車期間無法將該車輛出租 ,受有營業損失16,100元。為此,爰依租賃契約約定,求為 判決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出租單、價目表、郵資收 取價目表、通行費明細、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車輛受損照片、估價單、電子發票及存證信函 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65頁),堪信為真。被告雖辯稱原 告係以出租為業,客觀上需有查證駕駛執照之機制,顯有未 盡查證義務之過失云云。惟駕駛執照之核發,屬公路監理機 關之行政管理措施,又被告註冊IRent租車服務時,係必須 提供合格之駕駛執照供驗證,此有會員條款第1項可資佐憑 (本院卷第23頁),至於被告之駕駛執照嗣後係因何種原因 遭吊銷,亦非原告所得預見,實際駕駛人後續所生之肇事責 任,實本應由其自行承擔,尚難逕此反推原告出租車輛之行 為有何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被



告空言所辯即難認可採,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營業損失部 分,自屬有據。
 ㈡系爭車輛係於108年1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為租賃車 ,有車籍資料在卷可稽,至110年11月17日受損時,已使用2 年11月,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 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四三八,其最後一年之折舊 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 分之九之計算方法,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 就零件修理費用為74,955元(原告誤繕為74,995元;本院卷 第63頁),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14,169元(詳如附表計算式 ),至於工資費用則無須折舊,合計系爭車輛受損之合理修 復費用共計50,215元(計算式:14,169元+工資費用34,846 元+外包費用1,200元)。被告就此雖抗辯原告請求金額太高 云云,然系爭車輛送請車廠估價,結帳工單逐項列出修理項 目、零件及金額等,應屬可取,且其維修部位核與系爭車輛 事故時碰撞位置相符,堪認原告所提之維修單據之維修項目 ,並無何違事理之處,被告空言爭執原告請求金額太高云云 ,並不足採。
㈢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71,761元(計算式:租金2,200 元+逾時罰金2,300元+油資886元+通行費60元+維修費用50,2 15元+營業損失16,100元=71,7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8月23日起○○○○○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實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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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4,955×0.438=32,830第1年折舊後價值 74,955-32,830=42,125第2年折舊值 42,125×0.438=18,451第2年折舊後價值 42,125-18,451=23,674第3年折舊值 23,674×0.438×(11/12)=9,505第3年折舊後價值 23,674-9,505=1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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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