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12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張雲鶯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1.當事人死亡者,顯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然不可能到場 調解,也沒有調解必要。若對死亡的人聲請調解,聲請應予駁 回(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 3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聲請人在民國112年9月8日聲請調解,相對人在聲請調解前的1 12年8月10日死亡。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顯然沒有當事 人能力、訴訟能力。聲請人對於已死亡、無能力的相對人聲請 調解,顯然不合法(見聲請人112年9月8日民事調解聲請狀、本 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