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242號
SJEV,111,重簡,2242,2023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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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判決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新臺幣(下同)44萬145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全部駁回在案 ,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145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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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