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064號
SJEV,111,重簡,2064,20231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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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64號
上 訴 人 吳沅蓁
被 上訴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被 上訴人 周紋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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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