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柳若沁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安婷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55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